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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8-5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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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義務幫朋友寫了一份狀紙,主要因素是因為我一位朋友,她父親早年就跟她母親離婚,不久之後就淪為遊民,與親友都失去聯繫.應該是去年吧,台北縣社會局通知我朋友去帶回她父親,因為她父親自殺獲救,她才見到分離已久的父親.
誰知道,這位先生在當遊民的時候,卻遭不法份子利用假結婚.我朋友就去幫她父親自首,最後被判刑下來,雖然不重,也得易科罰金.但是,我朋友才剛結婚本身就沒有什麼錢,而且每個月薪水微薄還要負擔父親沈重的安養院費用,相當辛苦.
因為她父親,兩次中風,已經完全不能自理生活了,只能住在安養院.於是,我幫朋友寫了一份狀紙,希望停止入監執行,將她父親安置在原來的安養院.這樣的主張合法、合理又合情.
然而,當我朋友在執行當天去檢察署的時候,將她的困難處都跟書記官說了,比如說她父親如果被帶走,之後那家安養院就不收她父親了.可是,她父親住的這家安養院,卻是有政府的補助,我朋友每個月的負擔才能大大減輕,現在在排這樣安養院的人一堆,要再次申請到談何容易.雖然表明這些困難,也希望法院真的派人去安養院察看,證明真的不是虛假的(都有病歷證明),卻還是遭到書記官言詞的羞辱,說幹嘛我朋友又把事情推回來法院,而且我朋友父親犯罪,子女也該承擔責任,還說一定會去扣我朋友的父親,等監獄覺得不行的時候再送回去....等等亂七八糟的混話.我當下真的很傻眼,天阿!!這是我們國家法院人員說出來的話嗎?!別說一點法制觀念都沒有,真的快連一點人性都沒有了.將心比心,於心何忍!!
最後,當我要再次寫狀紙幫我朋友的時候,她父親的哥哥拿錢出面解決了這件事情,而當下書記官的態度有了一百八十度的轉變,因為這個案件終結了.我心裡面在想,法院的案件量之多,真的有多到讓我們的法院人員為了結案都喪失人性了嗎?
記得,以前有個學長跟我說過,身在公門好修行,這句話對了一半,因為或許在公門的人可以利用自己的職權在合法範圍內為民眾做些好事,但是!!有這樣行善積德的機會,卻不加以珍惜,更如同本件這個書記官一般,則真的是「身在公門好造孽」.提出來跟各位分享,希望大家有機會為民眾服務的時候,千萬要謙虛有耐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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