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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0-23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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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導讀】
以給王某算命、消災為由,欺騙王某把人民幣49800元、手機一部及 24K黃金項鏈一條,黃金耳墜、耳環、耳釘各一對包在一個紅布包內……
【案例正文】
三名河南省籍男子經預謀後潛至天津市寶坻區,先由一人將洗浴中心女服務員騙出,然後由另一人假扮算命先生,以算命、消災為名要求女服務員將數萬元現金、手機和大量黃金首飾包在一個紅布包內。在女服務員醒悟之前,被告人將紅布包調包,而後溜之大吉。是以詐騙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還是以盜竊罪對被告人量刑?近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細緻審理後,認定三被告人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並依法判處三被告人有期徒刑。
一審法院認定,案發之前,被告人陳某向柴某、陳某某提議到天津騙錢。2004年4月17日,陳某等來到本市寶坻區。4月18日12時許,被告人柴某按事先分工,將寶坻區某洗浴中心女服務員王某騙至某賓館。在這裡,陳某扮成算命先生。陳某某則從中策應,以給王某算命、消災為由,欺騙王某把人民幣49800元、手機一部及 24K黃金項鏈一條,黃金耳墜、耳環、耳釘各一對包在一個紅布包內。當王某將此包放在自己的提包內後,被告人陳某把王某叫到衛生間談話。被告人柴某則趁機用事先準備好的紅布包與「包裹王某錢物的紅布包」進行了調換。後三被告人合夥將被害人王某的錢物盜走。2004年4月18日22時許,三被告人被抓獲歸案。
一中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柴某、陳某某提出原判定性不准,量刑過重。經查,陳某、柴某、陳某某以迷信欺騙方法誘騙被害人王某,使其將全部錢財用紅布包好並放在自己提包內。而後,陳某以與被害人王某單獨交談為由,將其叫到一邊,柴某、陳某某趁機將被害人王某提包內的錢財調包後竊取,三被告人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原審法院對上訴人陳某、柴某、陳某某定罪準確,量刑適當。 |
↑ 惹火女人的下場 <似乎很痛的樣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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