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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30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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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突然收到老闆的召喚,搭著小黃前往高院,
途中看著手上的卷宗,原來是件離婚官司.
這才想起,就在前幾天,對造當事人曾經來到事務所想找我老闆談談,可是老闆不在,
我看到對造帶著一個小孩,我其實對於對造沒什麼印象,比較深刻的是,
我看到了她的小孩,是一個瘦瘦小小,眼神不敢看人的害羞男生,感覺上相當的沒自信.
今天我在法庭上旁聽了,這才明白為什麼一個正值青春的小孩會有這樣的表情.
當事人為了這件官司已經纏訟了一年多,起因是因為我方當事人十多年前與對造早就失去感情的基礎,在大陸也有新的生活了,想結束這段婚姻,所以提起離婚訴訟.
然而一審法院確認為,雙方對於離婚事由均有可歸責的事由,只是我方當事人比較嚴重,
從而依據法官所謂的依法審判,認定兩人不能離婚,就這樣案件上了高等法院,
訴訟的進行當然是越來越激烈,甚至提出了小孩不是男方親生的主張,
不管誰提出的、又誰去鑑定的,因為大人的離婚官司,已經徹底的摧毀一個孩子對家的信任,也撕裂了彼此的愛.
然而當事人卻都沒有察覺,在法庭上彼此數落對方的過去,流淚哭訴現今生活的艱難,
但是這孩子何辜,失去了父母的愛,也因為官司的纏訟,男方斷絕生活上的資助,
只好被迫休學,或許以後的夢想都要快被剝奪了.
兩人從相知到相愛,甚至結婚,這中間需要多少緣分,
緣分結束了,應該彼此祝福,回到相愛的初衷,給對方最後最真的愛.
最後,回到專業的層面,我深深以為,法院也是殘害這小孩的幫兇,
試問,法條上何時規定雙方如果對於離婚事由均有可歸責的時候,只有比較輕微的那方才能請求離婚.雙方既然對於婚姻的破裂都有可責性,那麼這婚姻還有存在的價值嗎?
為什麼法律就是要硬生生的把兩個不適合的人綁在一起?而不是妥善公平的裁判離婚後贍養費,小孩親權行使的部分呢?
本來這訴訟應該早就可以解決,拖到最後,不只當事人因為互揭瘡疤都受傷了,小孩也在兩個最親的親人的夾擊中嚴重受創了.
這樣的法律見解的確值得所有法律人深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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