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回復 發帖
我的見解 :官司問題是打的贏的.... 因不可歸責於小姐....行為已經製照法律上有重要性的風險...但是該風險是法律上所容許的風險.可排除結果歸責..故行為人<小姐>不需為該結果負責... 前提要件 小姐有遵守交通規則..
品味^唯有佔在戲棚下最久的人,才能升官得祿啊!

http://shing-fa.e-boss.com.tw/<==歡迎訂購"好人饅頭"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