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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幾天都沒上來了...一來就看到這麼有意義的問題....
這問題確實勞基法沒規定...不過我剛剛去找了一下勞委會的資料,他有一個函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台八十八勞動二字第○○三五九四○號函
依貴單位來函所述,其停工事由不可歸責於勞工,是以貴單位如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稱「業務緊縮」或「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之情事,得依此終止勞動契約,並應依同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給予預告期間並發給資遣費。惟事業單位如無意依上述事由終止勞動契約,則僱傭關係繼續存在,不可單方面強制勞工辦理留職停薪。
以上資訊提供參考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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